【例5-20】2022年9月30日,某小企业对原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盘亏原材料2 000元。经查明,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 500元。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2 000 | ||
| 贷:原材料 | 2 000 | ||
|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 1 500 | ||
| 营业外支出 | 760 | ||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2 000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260 | ||
| 借:银行存款 | 1 500 | ||
|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 1 500 |
其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元,是说明该企业把进项额度抵扣增值税了吗?
恰恰相反,这260元说明企业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要"退回去",不能再抵扣了。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反向操作——把之前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吐出来",恢复为应纳税额。
在例题的第二笔分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