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20】进项税额转出解析

【例5-20】2022年9月30日,某小企业对原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盘亏原材料2 000元。经查明,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 500元。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 000  
      贷:原材料   2 000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500  
      营业外支出 76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
  借:银行存款 1 5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500

❓ 问题

其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元,是说明该企业把进项额度抵扣增值税了吗?

✅ 答案

恰恰相反,这260元说明企业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要"退回去",不能再抵扣了。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反向操作——把之前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吐出来",恢复为应纳税额。

这道例题的逻辑链条

  1. 当初购进原材料时:企业购入这批原材料,支付了2 000元价款 + 260元增值税(税率13%),当时已经将这260元作为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减少了应交增值税。
  2. 现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盘点发现原材料毁损,属于非正常原因(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根据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所以要"转出":既然这批材料已经毁损、不再用于生产经营,之前抵扣的那260元进项税就必须"转出来",即冲回之前的抵扣,相当于企业要多交260元的增值税。

分录中的体现

在例题的第二笔分录中:

总结:这260元不是说企业"把进项额度抵扣了",而是说企业之前抵扣过,现在因为材料非正常毁损,必须把这笔抵扣"撤销"掉,相当于多交260元增值税。